嘉義縣縣有平地耕地及邊際養殖用地 比照國有耕地辦理公地放領

嘉義縣縣有平地耕地及邊際養殖用地 比照國有耕地辦理公地放領

墨新聞|記者張游舜/台北報導

嘉義縣縣有平地耕地及邊際養殖用地 比照國有耕地辦理公地放領

總統賴清德114年11月宣布重啓公地放領政策,行政院於114年11月27日第3980次會議決定:基於土地正義及保障人民財產權,將土地還給真正耕作的人民。

嘉義縣長翁章梁指示縣府地政處,針對嘉義縣縣有平地耕地及邊際養殖用地辧理公地放領之可行性評估,日前正式裁示,嘉義縣縣有平地耕地及邊際養殖用地將比照國有平地耕地辧理公地放領,響應賴總統重啓公地放領政策,維護嘉義縣縣有耕地及養殖用地承租人權益。

嘉義縣政府地政處說明,此次公地放領對象無論是國有耕地或縣有耕地,都必須在1976(民國65)年9月24日以前合法訂約、代代耕作,且至今仍在承租務農。

嘉義縣縣有出租耕地比照國有耕地辦理公地放領,以具體行動照顧農漁民,本次公地放領不包括山坡地範圍之耕地,需視中央政府就國土復育及國土保安等因素全盤考量後,再進行放領政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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